在2020年3月,文某、王某與賀先生等好友四人一同約定自駕到張家界旅游玩樂,到達張家界后他們入住了一家度假村。在某天,文某、王某與賀某在王某房間陽臺處聊天,三人嬉笑打鬧,期間開玩笑說將賀某從陽臺丟下去,賀某也知道是開玩笑于是斗嘴說“有種把我丟下去試試”,之后賀某就坐到陽臺的座椅上。沒想到的是文某、王某兩人將賀某連人帶椅抬起靠向陽臺護欄,假裝向外傾倒。結果陽臺護欄被沖擊到發(fā)生了斷裂,王某與賀某從9米高的陽臺掉到了樓下馬路中。
經鑒定,賀某的下頜骨與左膝關節(jié)情況構成十級傷殘,其醫(yī)藥費及傷殘損失達到21萬元。隨后賀某將王某、文某和度假村告上了法庭,王某、文某雖然不是故意將賀某抬上天臺導致摔下來,但是客觀上他們的行為是這次事故的直接導致原因。而度假村中涉事陽臺高度與國家標準不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由此,法院判決王某、文某負主要責任,各承擔30%的事故責任,度假村承擔20%的補充責任。
在閑余之時,好友一同出行游玩本身是開心、增進彼此溝通交流的行為,但在交際中,要注意玩笑的分寸,有的玩笑不能輕易開,如果過了“度”,就會造成對他人的損傷,不僅會因此傷害到朋友之間的情誼,還有可能需要對造成的傷害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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