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內(nèi),某員工因頻繁遲到,被公司扣除了高達20余萬元的工資。對此,該員工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并獲得支持。然而,公司不服仲裁結果,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7月17日,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關案件。
據(jù)黃浦區(qū)法院介紹,江某自2019年9月起在某醫(yī)療公司擔任內(nèi)勤兼銷售工作,月薪包括基本工資24000元和內(nèi)勤績效6000元。根據(jù)公司考勤規(guī)定,員工需進行嚴格的考勤管理,未經(jīng)批準的無故缺勤、單次遲到或早退、未經(jīng)審批的外出或離崗超過60分鐘,都將被視為曠工一天。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在10至30分鐘之間的,將扣除當月工資的1%;每月遲到超過3次后,每再遲到一次即視為曠工一天;而每曠工一天,將扣除當月工資的8%。
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公司依據(jù)考勤制度和江某的考勤記錄,從其工資中實際扣除了總計209400元。江某對此不滿,申請了勞動仲裁,主張公司以多次曠工為由扣除工資沒有法律依據(jù),并要求支付爭議期間的工資差額。仲裁裁決支持了江某的請求,要求公司支付其爭議期間的工資差額。但公司不服這一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雖然用人單位有權通過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者的遲到行為進行處罰,并扣除與未提供勞動時間相對應的部分工資,但這種管理權的行使應當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單位并不具有罰款權,如果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的工資,這不僅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也不合情理。因此,法院認為按照勞動者的日工資扣發(fā)相應缺勤期間的工資更為公平合理。
經(jīng)過核算,雙方一致確認爭議期間江某被扣除的工資總額為209400元,而根據(jù)其實際缺勤時間,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資應為12781.90元。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96618.1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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