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關于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糾紛案件進行了二審,并維持了原判。該案件源自一起在小區(qū)游樂場發(fā)生的意外,其中一名年僅9歲的女孩小櫻在游玩時因游樂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不幸喪生。
事故發(fā)生的當天,小櫻在父親和祖母的陪伴下,與好友小可一同前往小區(qū)游樂場游玩。在嬉戲過程中,小櫻與小可選擇了蕩椅項目。為了追求刺激,兩個孩子并排站在蕩椅的腳踏板上,將蕩椅蕩至高處。然而,由于缺乏抓握處,小櫻突然從擺動的蕩椅上摔落,不幸被蕩椅底部擊中頭部,并卡在蕩椅與地面之間。由于遭受了嚴重的顱腦損傷,小櫻在當日搶救無效死亡。
面對這場突如其來的悲劇,小櫻的家屬深感悲痛。他們認為游樂設備公司、物業(yè)公司以及居委會等相關方面都應承擔責任。因此,他們將這些責任方告上法庭。經(jīng)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該游樂設施存在顯著的安全隱患:其底部與地面的間距過小,且缺乏限位裝置。這些隱患違反了國家的相關安全標準,被認定為導致小櫻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裁定游樂設備公司作為蕩椅的銷售與安裝方,應負主要責任。
但法院同時指出,小櫻的家長在事故發(fā)生時未能充分履行監(jiān)管職責。因此,他們亦需承擔部分責任。綜合考慮,法院判定游樂設備公司需承擔小櫻家屬合理損失的60%賠償責任,總計賠償107.2萬余元;而小櫻的家長則需自行承擔剩余的40%責任。
盡管游樂設備公司對此判決表示不滿并提出上訴,但上海一中院在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責任分配合理,因此駁回了其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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