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2-03-31 22:04:11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jù)《關于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guī)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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