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這就使得地名作為商標受到了相當?shù)姆伞?/div>
文字商標注冊有字體要求嗎,作為文字商標不一定是具有特別含義的文字,但是起碼的要求是必須可以識讀。對于文字商標,其字體形式不受,你可以選擇草書,行書,直書,甚至是印刷體,變異體,藝術體的形式。但所有的字體必須符合一個要求就是要突出文字商標容易被人認識具體看什么字體了,如果這種字體是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可能會被認為具有作品性,享有版權;如果是該公司發(fā)明的一種字體,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