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而不是自己出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拒不出具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由該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離職證明的用途: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jīng)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按照正常手續(xù)辦理離職;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yè)金或應聘新的職位;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總結:
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而不是自己出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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