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的分析如下:
《專利法》第62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謾嘈袨橹掌鹩嬎?。?/p>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
1、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xù)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xù)續(xù)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shù)弥謾嘈袨槠鸲陜?,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后,侵權行為仍在繼續(xù),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fā),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后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于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2、授權前的發(fā)明技術使用費發(fā)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于發(fā)明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審查”,一項發(fā)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fā)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謾嘈袨橹掌鹩嬎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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