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難,正在領(lǐng)取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wù)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nèi)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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