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實際工作中,企業(yè)繳納公積金日期是按照自己公司的規(guī)定,公積金中心也無硬性要求。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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