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2006年3月1日起通過的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即如果保險公司據此規(guī)定,對駕駛員故意駕車將他人撞傷致殘的確可以拒絕理賠,但鑒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以保護和救助生命為核心的制度,目的在于保護受害的第三者,不在于維持保險人、被保險人的財產平衡,故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關于保險公司除外責任的規(guī)定僅指出:“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奔雌渲兄粚⒈I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排除在保險公司賠償之外,應當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賠償,而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無證和醉酒駕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納入保險公司免賠范圍。
鑒于《侵權責任法》后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通過、頒布、實施;《侵權責任法》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屬上位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為國務院通過,屬下位法,在兩者存在分歧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法律實施上的后法優(yōu)于先法、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的原則,也就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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