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做貸款擔保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各位擔保人在為他人作擔保時,建議貸款擔保人學會“自保”,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來自保。
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guī)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狈磽>褪菍閾V畟O立的擔保。在債務人要求為其作擔保時,擔保人有權要求其提供相應的人或物作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
反擔保的設立實質上是為擔保責任進行分擔,在擔保責任較重的合同中,反擔保責任設立越大,各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就越小,其財產損失的風險也相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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