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會表決一般事項時實行“簡單多數”,持股過半即可通過表決。但是,《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也就是說,股東會表決特別重要的事項,如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須經持股2/3以上的股東通過,也即是67%的比例。
綜上所述,持股51%尚不能達到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對重大事項的表決仍需征求其他股東意見,但是持股70%即可達到絕對控制,公司任何事項都可一言而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