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擔保。
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guī)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p>
反擔保具體要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zhì)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zhuǎn)交占有手續(xù)。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zhì)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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