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區(qū)別,因為兩者本身說的就是同一個事情,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東以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幸倒閉了,而且外面還有欠款要還的話,股東只損失原來投資的那部分錢,不再從自己的財產中拿錢來為公司還債。
這里的有限責任只是針對公司股東來說的,對于公司本身,作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獨立法人,就必須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的責任。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shù)不能超過五十人。從這個數(shù)量上就可以看出,這種公司是不能發(fā)行股票的,因為買了股票之后就算是公司的股東,而股票的交易量是非常大的,不可能保證股東在五十人以下。
那么為什么很多公司都能發(fā)行股票呢?那種可以發(fā)行股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對應的另一種公司形式。當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也是付有限責任的。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也有相關的要求,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公司的注冊資本也不能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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