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實債”,理論界也稱為:階段性股權讓渡,這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實踐中產生的概念。它是指資金以股權投資模式(增資或轉讓)進入目標公司,但附帶回購條款,約定一定期限后,目標公司關聯(lián)方或股東回購上述股權。這種融資手段與單純的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投資方形式上通過股權的形式投資,但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使得投資主要依靠債權回款。本質上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特征,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種具體表現(xiàn)。
在明股實債中,投資者締結項目公司“股權融資”的承諾系以股權投資本金的遠期有效退出和約定利息收益的剛性實現(xiàn)為要約條件,即以股權投資的形式,表現(xiàn)為債務融資的實質。判斷明股實債的關鍵因素包括投資收益的約定、主體退出方式以及投資主體權利三方面,具體如下:
(一)投資人以定期獲得固定收益為目的
在明股實債的融資安排中,投資人雖然是以股權方式投入資金,但不論企業(yè)經營狀態(tài)如何,均需按照約定向投資者償還本金或利息,固定回報的償付主體通常為融資方的股東或其實際控制人,而融資溢價作為投資方的資金成本,融資溢價率通常與人民幣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掛鉤。也即該方式既有“股”的性質,也有“債”的特點
(二)主要通過股權遠期回購方式實現(xiàn)退出
明股實債結構中底層股權的退出普遍以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遠期回購為主,在此基礎上亦有增加對回購的連帶擔保,或由高信用等級主體對本金回購支付金額與預期收益的補足承諾等增信措施。除回購外,通常保證投資人的退出的措施還有對賭條款、強制定期分紅條款、股權維持費、抽屜協(xié)議等方式,本質上仍然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特征。
(三)除享有重大事項決策外,不參與融資主體的經營管理和分紅
明股實債模式中,投資人基于增信的需要往往要求進入被投資企業(yè)的董事會,抵押不動產,對重大事項有決策權,甚至派駐管理人員、保管印章等,但這些安排多數(shù)仍以保障投資人本金與利息預期收回為目標,并不謀求對融資主體的經營管理權,也不要求對融資主體的凈資產和經營成果享有分配權。投資人作為實質的債權人不實際參與項目的經營管理,若被認定為債權投資,在破產清算時投資人也可以優(yōu)先于股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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