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君子通曉道義,小人通曉利益?!熬佑饔诹x,小人喻于利”出自《論語·里仁》,這句話指出了“君子”和“小人”的區(qū)別,主張一種義重于利的價值觀,認為君子應(yīng)該以義作為行為標(biāo)準(zhǔn)。
2、君子:像這種君子與小人截然二分并且完全對立的說法,在《論語》多次見到。事實上,我們所見的幾乎都是二者之間的人。因此,在理解時,要有“動態(tài)人生”的觀點,就是把“君子”視為“立志或努力成為”君子的人,小人則是“無心或放棄成為”君子的人。只有這樣理解,才可進而主張:君子若是懈怠,可能淪為小人;小人若是上進,可能改頭換面。如此一來,孔子的教育工作才有實質(zhì)的作用與效果可言。
3、小人以外在的東西作標(biāo)準(zhǔn)、作參照,并且主要以利來衡量,其行事時不按義、不按該與不該,而按有利沒利,利多利少。小人受物所轉(zhuǎn)。
4、君子行事因為按“義以為質(zhì)”,所以能做到“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可處有,可處無”“衣敝缊袍,與衣狐貉者立,而不恥者”。正由于君子建立起了自己的內(nèi)心標(biāo)準(zhǔn)——義,所以能夠“泰而不驕”“病無能焉,不病人之不己知也”“內(nèi)省不疚,夫何憂何懼”“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等等差別,都源于行事時這一點用心的不同,而君子小人立分。
5、具體含義:指認為君子與小人價值指向不同,道德高尚者只需曉以大義,而品質(zhì)低劣者只能動之以利害。君子于事必辨其是非,小人于事必計其利害。
6、在淳熙八年(1181)﹐朱熹曾請陸九淵登白鹿洞書院講堂﹐講“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這一章﹐他用“義利之辨”來講儒釋區(qū)別,以說明自己為學(xué)的理論根據(jù)。聽者都十分感動,至有泣下者,朱熹又請陸九淵書寫講義《白鹿洞書院論語講義》,將講義刻于石以作紀(j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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